污水处理厂:终究还是一个人扛下了所有
新郑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彭永臻院士曾向中央谏言:应及时遏制地方政府盲目提标改造要求!
2019年3月2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家评估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出席会议,听取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评估项目进展情况介绍和专家意见建议并讲话。座谈会上,北工大彭永臻院士从专业角度就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评估作了发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区盲目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类和III类水质的过高要求,应该及时遏制这种趋势。
其实,IV类水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等,III类水主要适用于生活饮用水源等,它们都不是污水的排放标准。前几年,某些一线城市对水环境污染治理急于求成,盲目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IV类、甚至III类标准。就我国有机物总耗氧量综合评价指标的CODCr而言,一级A排放标准限值为50mg/L,而IV类和III类水质要求CODCr限值分别为30mg/L和20mg/L,达到如此高的排放标准将造成处理成本提高5倍以上。更重要的是,为此去除的这些少量难降解有机物大都是木质素、纤维素等无毒害作用,也不增加生物化学需氧量--BOD的有机物。一般来说,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基本不含有毒的有机污染物,没有必要达到如此严格的标准,如前所述,有些地区甚至不必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其实,在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根本未将CODCr作为城市污水处理的排放指标,只有BOD的排放标准。
而地表IV类和III类水质关于氮、磷的要求更是高不可攀。其实,北京和上海目前没有一座污水厂能达到上述标准,而且远远没有达到。近年来,在专家的建议和呼吁下,一些一线城市逐渐回归理性,但是,很多二线、三线和四线城市反而盲目跟进。因此,我们应该强烈呼吁:尽快遏制这种盲目提出过高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相互攀比的趋势。
目前,某些工业废水处理过于严格的CODCr排放标准,也存在很多问题,今后更需要论证和完善。
如果说,在国际上,“得标准者得天下”, “失标准者将丢天下”;那么,在国内就有“错标准将乱天下”之嫌。因此,今后我们应当更加重视污水排放标准的评估、论证和不断修改完善,为《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提供更加精准的尺度和可靠的依据,从根本上控制水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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